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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注册需要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26 128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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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注册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和申请资质相符的技术装备以及已完成的业绩证明等材料。工程公司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建筑施工活动。关于工程公司注册需要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公司注册需要什么

1、工程公司注册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和申请资质相符的技术装备以及已完成的业绩证明等材料。工程公司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建筑施工活动。

2、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二、工程公司把工程分包合法吗

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那么分包是合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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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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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把工程分包合法吗
引用法条: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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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谁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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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谁进行保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 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花费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事实上使用情况符合。 凡违规使用公章,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职责人承受相应职责。 《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公司设立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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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公司分立,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进行公司分立,有哪些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具体流程是: 一、制定分立方案; 二、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明确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制定债务分担协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了解公司的财产情况和债务问题;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报公示。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何证明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证明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可通过下列方式证明可以申请企业破产:负有举证责任的企业可以提供法院的受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证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 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再次,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 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合并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且其清偿顺序优先,已有较充分的保护。 对此应确立的原则是:凡其权利在公司合并中未受实际影响的债权人类别,不宜享有异议权; 反之,就应享有异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p>【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p>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什么人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什么人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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